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要求所有的职员必须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相反地,这是一项需要企业与员工共同进行商榷沟通,且企业亦不能强行推动全体职员签署此份协议的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员工对是否接受竞业禁止规定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拒绝签署该等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任何机构或组织试图通过威胁职工拒绝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方式,强迫员工签署此类协议,那么这种行为不仅属于非法事实,而且作为协议本身亦会因其不适当性而被宣布为无效,对于,这位员工仍可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或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
申诉并且得到援助。
上述条款所涉及的竞业禁止范围仅局限于雇主方的高层管理者、特级科技专家以及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士。
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违反上述条款的人士必须遵守规定,即在二年以内不得前往与原雇主要生产或者经营同类商品、从事类似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雇主处就业,或者是自行创立公司生产或者投入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样业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