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商品房买卖里,若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且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出卖人有收回房屋的权利。这是因为付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逾期不付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
(2)当买受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像把居住房变为经营性用房,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出卖人可依约收回。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双方交易的重要基础。
(3)买受人未经许可对房屋进行重大改造,破坏主体结构或影响建筑安全,这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出卖人有权收回。
(4)若合同有特别约定的违约情形,该情形出现时,出卖人同样能收回房屋。特别约定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提醒:买受人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出卖人收回房屋要按法定程序进行,遇纠纷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