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一些变动。1989年颁布的《人事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曾经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但2007年6月颁发的《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后一个法规的制定与颁布级别高于前一个,时间亦在后,所以其效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