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比于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劳动时间上的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余缺,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享受更大的时间自由度,解决多重职业之间冲突。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3.为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