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者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的,且按照本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予以补偿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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