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有法律效力。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六十四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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