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签的卖房协议通常直接有效,可正常推进交易流程。
(二)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议有效,另一方虽不能追回房屋,但可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三)当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且另一方未追认卖房协议,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应及时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续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