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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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