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条件:反诉原告必须是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必须是本诉原告,确保主体适格。
(二)时间条件:反诉需在本诉进行中,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此保障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
(三)牵连性条件:反诉与本诉需有牵连,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像围绕同一专利的使用、归属等;也可基于同一事实,如涉及同一产品是否侵犯该专利。
(四)目的条件:反诉要有对抗本诉诉讼请求的意图,例如本诉原告主张被告专利侵权要求赔偿,被告可反诉原告的专利无效。
(五)管辖与程序条件:反诉要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该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且反诉适用与本诉相同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