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XX,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邢XX。
委托代理人:樊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案由:返还财产。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XX诉被告武汉市XX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关XX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XX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武汉市XX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关XX垫付,被告武汉市XX公司已当庭将此款给付给原告关XX)。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光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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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