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
被告王XX,男,汉族,约50周岁。
原告陈XX诉被告莫某某、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陇西县XX某小学无王XX教师。原告陈XX于2014年4月11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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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陇西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