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陈XX与莫某某、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陇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

被告王XX,男,汉族,约50周岁。

原告陈XX诉被告莫某某、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陇西县XX某小学无王XX教师。原告陈XX于2014年4月11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陇西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