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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

诉讼代理人吉征,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又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及诉讼代理人吉征,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XX的母亲李XX在本市吴店镇所租摊位摆摊时,与被害人雷XX因摊位分界线纠纷发生口角。随后,李XX丈夫的胞妹刘XX与雷XX的妻子卢XX、女儿雷X乙互相对骂并厮打在一起,刘XX见状将雷XX推倒在地致其脚部受伤。经枣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诉称,被告人刘XX将其打伤要求被告人刘XX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9114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鉴定费、交通费、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雷XX提出的赔偿请求,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XX的母亲李XX在本市吴店镇所租摊位摆摊时,与被害人雷XX因摊位分界线纠纷发生口角。随后,李XX的丈夫之妹刘XX与雷XX的妻子卢XX、女儿雷X乙互相对骂并厮打在一起,刘XX见状将雷XX推倒在地致其脚部受伤。经枣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受伤后,在枣阳市吴店镇卫生院、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支付医疗费24565.76元、鉴定费768元、交通费345元、护理费2208.8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20元、因误工减少收入8383.28元,共计36890.93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据以采信的证据有:

1.被害人雷XX陈述,2014年1月25早上7时许,因为邻居李XX在门口摆摊超过我们两家中间线,当时就和李XX争吵了几句,过了一会,李XX的儿子刘XX将自己打伤的事实。

2.证人卢XX证实,2014年1月25早上7时许,因为两家摆摊的分界线争吵并厮打,刘XX赶到现场后将雷XX打伤的经过。

3.证人雷X乙证实,2014年1月25早上7时许,我听到我父亲雷XX和邻居李XX发生争吵,看见刘XX用脚将我父亲的脚踢伤的事实。

4.证人李XX证实,2014年1月25早上7时许,和雷XX为两家摆摊的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其儿子刘XX到后,就上前推了一下,将雷XX推倒在地的经过。

5.证人刘XX证实,2014年1月25早上7时许,我去给别人接媳妇,忘了拿东西,又转回来,见我妻子和我妹妹在给雷XX一家争吵,我儿子刘XX上去推了雷XX一下,把他推倒在地的经过。

6.证人李XX证实,2014年1月25早上7时许,我听见刘XX和雷XX一家在吵架和厮打,见刘XX的儿子刘XX上前打雷XX,我就上前抱着他,但他还是打了雷XX一下。雷XX身体晃了一下,我就扶着雷XX坐在凳子上的经过。

7.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枣)公(司)鉴(法)字(2014)0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雷XX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8.被害人雷XX的伤情照片。

9.被害人雷XX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鉴定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害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请求被告人刘XX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X的各种经济损失36890.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雷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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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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