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汉中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XX公司诉被告汉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4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240元,由原告持票据退费。
审判员 王耀军
书记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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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标 的:37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