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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诉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生于1954年1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李XX,男,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方XX,男,生1963年4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世健,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女,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周XX、李XX、方XX与被告赵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李XX、方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李XX、方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李XX、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周XX、李XX、方XX承担。

审 判 长  朱洪胜

审 判 员  邱 刚

人民陪审员  叶小彪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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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5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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