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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02484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XX。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韩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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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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