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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湛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X,男,汉族,居民,住丰都县三合街道XX一路x号x幢。

被告李李XX(系湛X之妻),女,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湛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020元,以上费用共计812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 判 长  崔龙均

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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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标      的:81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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