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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XX,女,汉族,广西浦北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鼎好,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

原告颜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颜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鼎好,被告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就称要钱紧用,于2011年12月12日第一次向原告借人民币19800元,见《欠条》复印件。紧接着第二次被告称他与刘XX谈恋爱不成要赔钱,继续再借200元(无借条),第三次借款300元,打入被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固定住所,分多聚少。原告多次在电话上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一拖再拖,不予偿还借款。后来被告停了手机,致使原告联系不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98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家里建房向原告借过19800元是事实,原告到钦州找过被告还钱,但被告没有钱还,后来写下欠条,并约定每月偿还800元。被告曾偿还过原告借款800元,后来由于原、被告结婚,双方成为夫妻关系,所以没有还过钱给原告。现因被告身体有病,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只能按原告的约定,每月偿还8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建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9800元,于2011年12月12日向原告立写有欠条一份,并约定:“计划两年归还,每月的12号还8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偿还过原告借款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身体有病经济困难为理由,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现被告偿欠原告借款1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9800元,偿还过800元,偿欠19000元,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借款及尚欠数额并无异议,只是在还款时间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其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XX偿还原告颜XX借款人民币19000元。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被告孙XX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94元(收款单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3XXXX0000520,开户行:XXX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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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标      的:19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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