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1月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戴丽英
审 判 员 秦 榕
人民陪审员 王立志
书 记 员 杨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