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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原告张XX与福建省XX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1月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戴丽英

审 判 员  秦 榕

人民陪审员  王立志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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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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