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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被告刘X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534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066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寇永利

审 判 员  郭蓉英

代理审判员  赵 欣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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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4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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