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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高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黄小玲,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代理人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高XX、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以已与被告高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XX

代理审判员

董文涛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苏XX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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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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