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黄小玲,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代理人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高XX、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以已与被告高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XX
代理审判员
董文涛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苏XX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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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