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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8075-1。

法定地表人刘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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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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