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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山市XX公司诉被告白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山市XX公司。

住所地:白山市浑江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刘国华XX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XX公司。

住所地: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XX。

法定代表人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银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XX公司诉被告白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土地补偿协议书,涉及的金额为16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白山市XX公司诉被告白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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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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