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生于1986年7月9日,汉族,湖北省XX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X,男,生于1975年1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熊XX,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李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X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X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北省江陵县XX,本院无权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X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北省江陵县XX,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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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