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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家庭暴力、女方婚后照顾家庭、子女付出较多,为女方争取到离婚及经济补偿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6民初837号

原告:李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

原告李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非,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判令因被告事实实施暴力给予原告损害赔偿7万元;4.判令被告返还其婚前欠款2万元给原告父母;5.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做家庭主妇3年的补偿共5万元;6.被告个人外债约估12万元左右由被告自己承担:7.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生育一子,婚后被告性格偏激,无法沟通,且因生活琐事对原告实施家暴。近一年来被告不按时给家用。孩子一直由原告教育为主,原告自怀孕起在家做家庭主妇3年,抚育孩子照顾家庭付出较多,被告应给予补偿。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不希望离婚,如果离婚,被告希望孩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双方不存在家庭暴力,对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补偿,被告同意支付。同意返还原告父母的欠款2万元,对于被告的外债12万元,被告同意个人独自承担。被告庭审中表示,子女由其抚养,其方同意支付5万元补偿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此均予以采信并附卷。本院根据采纳的证据,对本案的下列事实予以认定。双方于2016年因工作原因相识,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曾对原告打了一巴掌。原告自怀孕及生产后在家照顾家庭3年,期间未出外工作。又查,原告父母向本院明确表示,确认被告尚欠其二人2万元,同意将该债权追索权让渡于原告本人,由原告在本案中予以追讨。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若感情破裂,婚生子女的携带抚养方如何确定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及补偿金是否有理?首先,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并缔结婚姻,但婚后未注重感情维护及培养,原告坚持主张双方已无感情,被告虽对其提出异议,但从双方婚后相处看,双方存在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期间,因被告沉迷游戏,在短时间内背负了较大额债务,为双方感情造成较大伤害,此间双方的僵化关系也不利于子女与父母间的感情维系,故本院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主张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婚生儿子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本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第一,本案婚生儿子自出生至今长期接受原告方照顾,子女与原告方的依赖程度较高,在亲子关系观察过程看:原告的教育理念、方式及教育工作经历更适宜照顾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第二,被告存在债务问题亟待解决,而婚生子女现尚年幼,十分需要父母投入足够精力照顾,故婚生儿子由原告方携带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用,被告方主张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本院综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当事人的收入水平酌情确认被告方主张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但综合原告受伤程度、双方离婚原因,本院对原告方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婚后确在抚育子女方面承担较多义务,且双方此前也已就此协商一致,故本院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至婚生子年满18 周岁,被告应自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婚生子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三、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被告可每周探望婚生子两次;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返还被告尚欠原告父母的欠款200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六、被告名下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但该债务分配不得对抗案外人权利;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及被告各承担5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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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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