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5)浙0381刑初76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XX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25年6月19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傅X(已判刑)与彭X1、彭X2签订茅台酒居间协议,约定以1499元/瓶的价格代办40件53° 500ml飞天茅台酒。傅X通过被告人王X向上家(身份不详)订购假冒飞天茅台酒,并直接发货给彭X1、彭X2。
王X在明知上家销售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仍协助完成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82,000元,后因与上家失联未支付货款。
公安机关先后查扣假冒飞天茅台酒共237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中,通过不断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事实及为其提供法律分析,积极为其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案件的法律意见,从法律层面打动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从而减轻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2,000元。
判决时间: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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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