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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为王X争取减刑9个月

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5)浙0381刑初76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XX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52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1日被逮捕。2025619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626日立案,7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7月,傅X(已判刑)与彭X1、彭X2签订茅台酒居间协议,约定以1499/瓶的价格代办4053° 500ml飞天茅台酒。傅X通过被告人王X向上家(身份不详)订购假冒飞天茅台酒,并直接发货给彭X1、彭X2

王X在明知上家销售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仍协助完成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82,000元,后因与上家失联未支付货款。

公安机关先后查扣假冒飞天茅台酒共237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中,通过不断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事实及为其提供法律分析,积极为其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案件的法律意见,从法律层面打动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从而减轻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2,000元。

判决时间:2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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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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