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刑不诉〔2024〕62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男,xx,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大xx。曾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被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8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XX带领被不起诉人明某、xx等人受雇于xx做买卖建筑资质的介绍和推广工作。2021年9月,经明某介绍,张XX以2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xx家处购买到辽宁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辽宁XX工程有限公司”)的包含“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在内的6项建筑资质,明某提成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辨认笔录、任职情况、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协议、报案材料、聊天记录截图、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信息、撤销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告知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xx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明某、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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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