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2 民初32591 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XX,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葛渠XX。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负责人:刘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葛渠XX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葛渠村。
法定代表人:董XX(村主任)。
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请求判令宋庄镇政府支付腾退补偿款762,537元及利息(按LPR自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2005年与葛渠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整治管理村南垃圾大坑并享有收益(期限至2035年)。2019年因集体产业用地项目腾退,与宋庄镇政府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但补偿款未支付。
被告抗辩:原告XXX未完成组卷和审计,支付条件未成就。葛渠村委会未参与“五方认定”,导致无法审核。
法院查明事实关键证据:2005年《协议书》:证明原告对案涉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及投资权益。2019年《腾退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总金额762,537元,支付条件为完成腾退并通过审计。《交房验收单》:原告已腾退土地1.4亩、房屋823.88平方米。
争议焦点:葛渠村委会称对2005年协议“不知情”,但未提交反证。五方认定因村委会缺席未能完成,导致审计停滞。
法院判决理由协议效力:2005年《协议书》真实有效,原告系地上物权利人。村委会“不知情”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违约责任:原告已履行腾退义务,被告未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因村委会阻挠导致审计无法完成,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利息请求:被告非恶意拖欠,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宋庄镇政府于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762,5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利息)。案件受理费5,71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张X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