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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之际无度挥霍财产,家理律师为女方争取超百万财产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离婚前,一方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通过疯狂“买买买”以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来说很不公平,为解决该问题,民法典对这种情况新增了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企图通过伪造虚假的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该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哪怕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前述挥霍或隐藏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唐XX与李XX于2010年相识,次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六年生育一女,现年七岁。二人婚前虽然已经相识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才步入婚姻,但婚后呈现出的各自性格缺陷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自2021年起,双方开始分居,唐XX认为李XX未能尽到做妻子和婚生女母亲的义务,故而提起诉讼。

作为母亲,李XX对婚生女尽了抚养、照顾、陪伴的义务,甚至为了照顾孩子辞去了工作,在家全职照顾婚生女近三年,后基于唐XX提出离婚,李XX为争取婚生女抚养权为婚生女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构建一个好的生活经济基础,又重新就业。面对唐XX的无端指控,无奈之下,只好找到XXX务所进行应诉,家理指派家理的胡律师承办该案。

北京家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悉心整理并与李XX的积极沟通,分别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着手。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唐XX是某国际航班飞行员,在婚生女出生后在唐XX的主导下,为孩子报了北京某国际学校,该学校的每年的学费支出近二十万元。2021年,唐XX便以疫情期间收入不高压力大等原因提出离婚并开始分居,此后唐XX先后三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男方提出离婚后不再负担家庭开支,还将双方之前的夫妻存款全部带走。

此后,因孩子上学需要,每缴纳一次学费,唐XX就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扣减一次,直到李XX找到XXX务所,家理律师接手后才发现,唐XX已经将夫妻多年的存款积蓄全部花光。但是李XX对于唐XX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收入状况并不了解,家理律师通过向法院递交财产线索,请求法院查明唐XX的财产信息。

最终,发现唐XX已经将分居期间的收入全部进行花销并且在唐XX提供的花销清单里,竟存在出入酒吧、滑雪场,购买雪茄等大额消费,且李XX表示,唐XX一直都有此类商品的消费习惯。家理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因李XX在婚生女出生后,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孩子,在抚养孩子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且唐XX分居后不再承担家庭开支且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而主张多分财产。

对于夫妻存款的具体数额,鉴于唐XX已经将所有的收入分别转移至自己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且都进行花销,家理律师通过查询唐XX的收入以及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计算了其在分居期间所有的收入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行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第二,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唐XX主张其作为飞行员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可以为婚生女提供优渥的生活,故而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北京家理的范律师、刘律师通过李XX提供平日照顾孩子的视频、微信沟通记录、承诺书,李XX有固定工作的劳动合同等,认为婚生女由李XX抚养更为适宜,再加上女孩在成长发育过程中会面临一些生理、心理问题,现在婚生女处于幼儿园阶段,随着学习的进一步深入,需要家长在心理、学习方面多加辅导,唐XX常年飞行,无暇顾及,而李XX具备这方面的优势。除此之外,通过多次与婚生女沟通询问,其均表示愿意跟随李XX及李XX的母亲一起生活。故而从有利于婚生女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应该由李XX取得婚生女的抚养权。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北京家理的范律师、刘律师结合唐XX的收入水平,最终主张万元抚养费。

第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套,还通过唐XX的指标购买越野车一辆,双方均同意法院按照查明的结果依法分割。

最终,法院认定唐XX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考虑双方合理生活、消费支出的情况,判定唐XX向李XX支付超六十万元。

关于孩子抚养权,考虑到有利于子女原则,最终判婚生女由李XX抚养,唐XX每月支付近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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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7/1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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