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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地的屋主、工头、工人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些小工地,通常是屋主去找外面的一个自然人找人一齐帮他建房子,那么这三者形成的关系是怎么划分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老X来自湖南省,长期在东莞市从事个人建筑装修工作,2023712日,来自四川的包工头老板刘X承包了东莞市一处私人的自建房屋外墙的装修工作,负责外墙贴瓷砖工作,刘X一个人做不来,另外就叫了徐X和另外一名吴姓工人。2023914日,老X在竹架上贴一楼阳台天花外砖时,因竹子断裂摔倒在地,导致左脚及腰部受伤,后被送到东莞市横沥医院治疗。202435日,经湖南省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已经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级别。经过多次协商,但是包工头及房主对于赔偿事项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最后只能是向法院起诉。

 包工头辩解,他与老X是合伙关系并非劳务关系,那竹子断裂导致受伤,而竹子是房主提供的,让他承担责任,他觉得着实是有些冤。

 房主辩解,在贴砖的第一天,他曾对包工头提出异议,不应该找年纪这么大的人来做工。而包工头声称只是临时画一下线的,以后不会叫他贴砖的,但是后来却一直继续工作,而因为包工头一直让老X继续工作才会有此后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认为老X在工作中不注意安全,要负一部分责任。

在庭审中,笔者认为:房主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并未有装修资质的包工头,存在选任的过错,由包工头及房主对老X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X没有注意安全,对于此事故要承担30%的责任,包工头承担50%的责任,而房主承担20%的责任。20241024日判决:包工头赔偿98723.74元,房主赔偿19548.85元。

收到判决后,包工头刘X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他们三人是一齐给屋主打工,虽然他比另外两个工人多得14000元钱,但是由他对接屋主,这是茶水费及跑腿费,是合理的。

2025220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评析:农村私人建房,大多数都是承包给没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就是我们说的包工头,而包工头怎么说也是一个头,是个头就要比一般的工人要多分钱,就因为多分了钱,工人们的地位就不是平等的地位了,工人与包工头就形成了劳务关系,而包工头与发包方是属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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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业:建筑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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