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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成功争取到不起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成功争取到不起诉

案情介绍:

陈X文化程度不高,原是一名普通的服务员,收入甚微,一次偶然机会,结识了“贵人”岳X,后来入职岳X开办的青岛某公司,并担任岳X的助理,收入颇丰。后来该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查处,陈X被抓。侦查机关以陈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人:邹辉,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工作:

家属委托我们时,侦查机关快要提请批捕,时间紧张,邹律师及时安排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掌握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后,邹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就是否逮捕的问题进行初步沟通,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为,邹律师认为陈X没有参与到公司的组织、管理、协调、宣传、培训活动中来,其从事的是简单、重复、可替代性的劳务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参与涉案公司的活动,其既不是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不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员,陈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X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陈X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陈X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指控陈X在明知 青岛某公司的运营模式涉嫌传销模式的情况下,在公司内担任助理等职位,为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服务作用,并从中获取高额报酬,情节严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邹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对本案的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邹律师从罪与非罪、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明力上等方面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认为陈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显然属于证据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定性有问题。

经过多次详细的沟通,阐述法律观点,检察机关渐渐接受了邹律师的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没能提供新的证明陈X参与公司具体业务的证据。

办案结果:积极沟通,终获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属于无罪的一种,任何一个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进入到审查起诉审查阶段后,都没那么容易被认定无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并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辩护律师及相关人员意见,最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此,当事人成功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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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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