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X。
诉讼代理人:贾慈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原告加入被告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负责人一职。原告任职期间,被告的四个股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向原告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3万元的技术管理费用,在原告入职后,被告对上述承诺予以了确认。在职期间,原告XX业业,为被告解决技术难题,被告从未对原告表达过不满。但在原告提供正常劳动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2022年3月、4月、6月、7月、8月、9月份的劳务费,合计 18 万元。原告曾多次讨要,但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认真分析案件,帮助客户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告知客户准备自己在合同期间为公司办理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是已经完成的,从而促使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者向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四方协议的第 4.1.6 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杜X支付技术管理劳务费 15 万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