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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程序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若军,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公司。

再审申请人茹XX因与被申请人陈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3)桂0108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茹XX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驳回陈XX对茹XX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受理费全部由陈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书所列表1-表6中载明的相关支出系案涉工程项目的支出,茹XX对此也表示不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陈XX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XX在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除承接案涉那团小学、明天小学两项目工程部分施工之外,其还承揽其他项目工程施工,在这期间其所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存在高度混同,无法区分,而且原审中陈XX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示的很多材料费、劳务费等支出并非是用于案涉那团小学、明天小学两项目,其无法证明相关支出是用于案涉项目。另外,《建设工程内部承建劳务合作合同》的时间为 2017年12年18日和2018年1月8日,案涉两工程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故案涉两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8月29日,原审判决书将表 1-表6中存在的多笔在此时间点期间之外的支出也列为那团小学、明天小学两项目的支出明显错误。二、案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已经和XX公司办理结算,XX公司已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对应的材料商和劳务方,业主单位并无拖欠合同款项,茹XX和XX公司也不存在拖欠陈XX款项的情形。三、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建设工程内部承建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陈XX承建案涉项目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果存在亏损则应由陈XX自己承担,即使需要按照实际支出折价补偿也应由案涉项目业主方进行补偿,原审判决由茹XX对陈XX进行补偿,这完全是错误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建劳务合作合同》中第四条明确约定,陈XX承建案涉项目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于合同约定,故如果存在亏损则应由陈XX自己承担。同时,案涉两项目业主单位与茹XX或者XX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以及申请人茹XX与陈XX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建劳务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陈XX虽然没有直接与案涉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案涉项目施工,其与业主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四、原审判决陈XX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全部由茹XX承担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建劳务合作合同》中并没有就律师费的承担有过任何约定,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无任何规定,故原审判决律师费由茹XX承担没有任何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对于不依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机制,否则将使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茹X已签收了原审判决。因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23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现茹XX又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与己方先前的处分行为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茹XX提交的那团小学项目付款明细表等不属于本案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茹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茹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判员孟英

审 判 员刘延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XX

书记员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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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建工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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