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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纠纷

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X民初32X0X号

原告:郎XX,女,1XXX年3月2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XXX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俊,北京XX律师。

原告郎XX与被告吴XX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X月,被告以搭讪方式添加原告为微信好友。此后某日,因原告心情不好,被告就约原告出来聊天,随后将原告带到被告播他人隐私的行为,本身即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故吴XX的行为侵犯了郎XX的隐私权。

关于吴XX是否应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吴XX以散播性爱视频相威胁,使郎XX精神上处于恐惧之状态,遭受了精神损害,吴XX应予以一定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吴XX确曾威胁郎XX散播性爱视频,但其并未实际散播,未造成郎XX隐私泄露。郎XX所称自己离婚、分手:也无证据证明与吴XX的拍摄性爱视频或威胁行为直接相关。因此,吴XX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小,对郎XX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也有限,而吴XX此前已经向其支付了X万元赔偿,现郎XX再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郎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X00元,减半收取计XX0元,由原告郎XX负担XX0元,由被告吴XX负担XX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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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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