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故意伤害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成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羌族,1946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委托代理人**,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羌族,1946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羌族,1946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人**。

被告人**。

辩护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提起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与**、**(已起诉)等人在彭州市XX“BOSS名人”会所喝酒、跳舞时,**与同在该会所跳舞的被害人**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双方纠缠到门外,后被他人劝开。当**、**欲乘坐出租车离开时,**等人上前与**在出租车边上继续纠缠,进而发生抓扯,抓扯中,**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腹部猛刺一刀,**、**见状遂对**进行追打,追打中,**又用刀刺中**胸部,致其死亡,同时,被告人**、**、**与**分别持刀冲上前伙同**又将**、**刺伤,打斗中,**也被刺伤。后经法医鉴定,**系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致其死亡;**伤情评定为重伤;**、**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伤情评定为轻伤。201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雅安市南郊XX“山水人家”农家乐抓获被告人**、**、**。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等人因琐事同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伙同他人共同殴打**、**、**、**,并持刀行凶致**死亡,**重伤,**、**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的加害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连带赔偿丧葬费20897.5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3911.5元,死亡赔偿金447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783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8915元、精神抚慰金61085元,共计10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的加害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连带赔偿医疗费7543.08元、误工费185500元、营养费440元、护理费2640元、交通费3876.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共计40万元。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1、**虽持刀走向打斗人群,但并未伤人;2、**事先与**等人并无伤害他人的共谋,其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5、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虽持刀但未伤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晚,被告人**、**、**与**、**(二人均另处)等人在彭州市XX“BOSS名人”会所玩耍。与此同时,在该会所玩耍的有**、**、**、**等人。23时许,**因与**在跳舞时发生纠纷,后双方人员到会所门外交涉。经会所保安等人劝阻后,双方离开。当**、**欲乘坐出租车离开时,**、**等人上前阻拦,进而对**拉扯、推搡。此后,**一方人员**持甩棍击打**,**对**进行踢打,**遂持刀与对方打斗,打斗中,**将**刺伤。**、**、**、**见状持刀上前伙同**与**、**、**等人相互追打。打斗中,**上身被**持刀刺中,**手、腹部被捅伤,**手、臀部被捅伤,**头部受打击致裂伤、全身多处被刀刺伤。后经鉴定,**因被刺致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为重伤,**为轻伤,**、**分别为轻微伤。**、**、**作案后逃离,后于2014年3月4日在雅安市被雅安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挡获,同月6日被彭州市公安机关解回羁押。

另查明,被告人**、**、**参与加害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通过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以及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赔偿款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被上网追逃以及被抓获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勘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现场位于彭州市XX“BOSS名人”会所门前,在该会所门前及周围附近地面提取多处血迹,在“BOSS名人”会所对面绿化带内提取带血迹银色猎刀一把并予以扣押;(2)对白色川AU1C**汽车进行勘查,从汽车内、车门拉手等处提取多处血迹,并从该车上提取带血的甩棍一根;(3)对红色川AL6L**汽车进行勘查,从汽车内、车门拉手等处提取多处血迹,并对在该车后备厢内提取到的带血黑灰色猎刀一把,予以扣押。

3、尸检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男性,右胸、右上肢、左上臂及前臂均有黑龙、黑凤纹身。头面部有4处擦挫、擦伤;胸部左侧1处斜形裂创,创角上钝下锐,解剖见:心包1处斜行裂口,心包腔内有积血及血凝块,右心室前壁1处斜行裂口,室间隔上有1处裂口;右前臂有3处裂创,均深达肌层。死者创口致伤物为扁平单刃锐器,系同一类型工具刺切形成。经理化鉴定,死者心血中有乙醇成分。**系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4、DNA鉴定意见。证实(1)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血迹经检验,分别与**、**、**的遗传标记一致;(2)案发现场提取的银色猎刀上血迹,遗传标记与**一致;(3)红色川AL6L**汽车内提取黑灰色猎刀上的血迹,遗传标记与**、**混合后一致。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说明。证实(1)**腹部刀刺伤致腹腔积血,损伤程度为重伤;(2)**腰、臀部多处刀刺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腹部、左手刀刺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全身多处刀刺伤,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6月9日,法医对**头左枕顶部进行检查后,发现有一无发区瘢痕,其致伤不排除有钝器击打形成可能。

6、病历资料。证实(1)2013年4月17日0时25分,**经彭州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2013年4月16日22时58分,**至彭州市中医医院救治的情况;(3)2013年4月17日至5月2日,**在彭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的情况。

7、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证实(1)案发当晚**、**、**、**之间的通话情况;(2)**于案发次日与**的通话情况。

8、泊车记录。证实2013年4月16日21时15分,红色川AL6L**汽车在“BOSS名人”会所泊车。

9、监控视频资料。证实(1)案发时**、**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门外交涉情况;(2)案发时**、**欲乘出租车离开时,被**、**等人阻拦,**拉扯**、**推搡**后,**冲上前帮忙,稍后双方人员发生追打的情况。

10、户籍及前科材料信息。证实(1)死、伤者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2)**和**的前科情况。

11、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受**电话邀约后,与**和**到“BOSS名人”会所喝酒。后**外出接电话,见**、**、**、**、**等人与一名穿绿衣高个男子(**)和一名穿卡其色裤子男子(**)在门口交谈。不久,**、**等人准备乘出租车离开时,**跟随**等人走向出租车,**扶着车门与**讲话,在**推开**后,**与**发生推搡,**见状也上前去推搡**。在**持甩棍打了**后,**也上前帮忙,**左手被**杀伤,**等人开始追打**。对方有人喊“全部杀死”,五、六名反手持刀的男子冲上来,**左腰部和左手又被杀伤。**等人将**追打到“圣滨罗娜咖啡”,对方几名男子持刀在中间挥舞,**等人便不敢上前。**见**右手正手持刀向**的左胸刺了一下,之后与另外一、两名持刀男子追杀**,**倒地,对方便未再追杀。对方有五、六名男子持刀。

**经照片辨认出戴XX的**、**、**、持甩棍的**、脚缠绷带的**。

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当晚**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喝酒。**跳舞时与一名高个男子(**)碰撞发生纠纷后,**、**、**、**等人与**、**到会所外交谈。当**与**准备乘出租车离开时,**和**上前到出租车边找**,但**阻挡**,**遂上前将**拉到出租车后,**等人见状围住**。在**持刀捅刺**一刀后,**和持甩棍的**追打**。XX后门方向跑出几名持刀男子往**追的方向跑,其中一名男子还在喊“全部杀死”,之后**便不清楚后面的事情。**、**、**被对方谁杀的不清楚。

**经照片辨认出**是与**发生摩擦的高个男子,**是持刀捅刺**的XX男子。

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玩耍时,**与一名绿衣男子发生碰撞,**用手卡住该男子颈部将其拉出会所。**随**、**等人到会所外,与绿衣男子和一名XX男子交涉。后**与XX男子在出租车旁相互推搡,**、**将XX男子围住,**持之前**交给**的甩棍上前帮忙。XX男子持刀捅刺**腹部一刀,**、**、**追打该男子,XX男子转身与**打斗,对方有人在喊“尹X的兄弟伙杀死”,绿衣男子刺了**臀部一刀,XX男子刺了**腰部一刀。**和**赶到后,**与**同绿衣男子进行打斗。

**经照片辨认出**、**、**、**。

1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张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X是“BOSS名人”会所的保安队长。2013年4月16日22时40分许,张X在会所外泊车处,见在会所消费的两名汉族男子和三、四名少数民族男子在会所门外争吵,少数民族一方情绪激动。在张X与保安陈XX上前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去。不久,张X见少数民族一方约三名男子将已上出租车的对方两名汉族男子从车上拉下,其中有“四哥”。张X和陈XX再次劝阻双方时,少数民族方一名持甩棍的男子上前打穿浅色裤子汉族男子,浅色裤子汉族男子称:“你们不要太过分了”,“四哥”踢了浅色裤子汉族男子一脚,该汉族男子持刀捅了“四哥”腹部一下。后“大哥”和持甩棍的男子上前追打浅色裤子汉族男子。张X随即打电话报警,后见双方十余名男子在路边扭打,而“大哥”受伤倒在泊车台前边地上,浅色裤子汉族男子受伤倒在道路对面。后双方将伤者接走,民警随后赶到。双方打斗时,“四哥”和穿浅色裤子汉族男子先发生打斗。“大哥”穿红色T恤,戴一根金项链,肩膀有纹身。

张X通过照片辨认出“大哥”(**)、“四哥”(**),**系案发时持甩棍的男子。

2)陈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系“BOSS名人”会所的保安。其所证目击案发现场的情况与张X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双方人员在会所门口被张X、陈XX劝离后,两名汉族男子欲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四、五名少数民族男子拦住,其中一名红衣少数民族男子在与对方讲话。随后,几名少数民族男子冲到出租车车尾后殴打XX汉族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还持甩棍击打XX汉族男子。后四、五名少数民族男子将XX汉族男子围住,一名白衣少数民族男子踢了XX汉族男子一脚,XX汉族男子被打后,持刀捅了白衣少数民族男子一下。此后,四、五名少数民族男子呈扇形将XX汉族男子围住,XX汉族男子持一把刀不停在身前挥舞与对方人员对峙。陈XX遂疏散客人后,见红衣少数民族男子手持一物被几名持刀汉族男子追赶,并在距在泊车台左前方十多米远的路边受伤倒地。案发时,红衣少数民族男子戴一根金项链。

陈XX经照片辨认出**是红衣少数民族男子,**是白衣少数民族男子,**是持甩棍男子;**是XX汉族男子,**是穿浅色上衣持刀汉族男子。

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是“BOSS名人”会所客户经理。案发当晚听说会所外打架后,**见**和他几个兄弟将两名男子围住并让对方道歉,对方两名男子随后欲乘出租车离开。**等人上前将车拦住,**方一名男子将车上对方一名男子拉下车,**持甩棍击对方一名男子后,**等人遂围殴两名男子,两名男子被打后,均拿出猎刀与**等人打斗,**一方也有人持刀与对方互杀,**随即报警。打斗中双方都有人受伤,对方从车上被拉下的男子腿部被杀伤。

**经照片辨认出**、持甩棍的**、案发时持刀的**,案发时在场的**。

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是会所员工。案发当晚见一群少数民族男子与几名汉族男子在会所外吵架,后被会所保安劝开。当一名穿黑色上衣的汉族男子欲乘出租车离开时,有四、五名少数民族男子围住汉族男子不准离开,其中一名穿红色衣服、手持一把开启状刀具的少数民族男子喊:“把他杀死,杀死!”。被打男子又往官渠堰方向跑,少数民族男子一直持刀在追。这群少数民族男子经常到会所惹事。

**经照片辨认出**是案发时在现场的少数民族一方男子,**是案发时穿红色衣服、手持一把开启状刀具的男子。

5)**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在“BOSS名人”会所喝酒时通过**认识了**、**、**、**、**等人。约23时许,舞台上的十余名男子往大厅正门走,领头的是**。**出去见**、**和**在交谈。**上出租车后,**站在车门边,**上前想和**讲话,被**推开,二人便发生抓扯。**持甩棍冲上前打**,七、八名男子将**围住殴打。**与**发生打斗后,**一方人员参与殴打**,其中有持甩棍的**。**跑开后,**也下车帮忙,**、**、**等人冲出来与**等人打斗,有人还喊“全部杀死”,双方打斗在一起。后**退到出租车边坐在地上,不久倒地。**腿部受伤,**持一把猎刀站在**身边。案发时**也持猎刀,且最开始持刀追打过**。**、**、**、**、**有带刀习惯。

**经照片辨认出**、**、**、**、**、**、**、持刀的**、持甩棍的**。

6)**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玩耍。同时酒吧还有一群少数民族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戴一根金项链,**还与该男子交谈了一会。后**与**欲乘出租车离开时,被戴XX的少数民族男子拦住,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拉扯**后,一名持甩棍的男子打了**头部,对方三名男子随即对**拳打脚踢,同时对方几名男子持刀将**围住。**持刀突围,三、四名男子对**进行追打。**冲入对方人群,双手朝对方人员身上乱舞。**和**朝对方人员冲去并大喊“杀死,全部杀死”。后**见**手握一把折叠刀,**也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和**、**、**、**乘车离开。途中**称“准备回出租房拿东西来守对方的人”。

**通过照片辨认出**、**,**案发时冲入对方人群并喊“全部杀死”,**与**一起冲入人群,辨认出**。

7)**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受**邀约到“BOSS名人”会所,**、**、**等人喝酒时,见**、**在跳舞时与两名男子发生纠纷并到会所外交涉。对方两名男子欲乘出租车离开时,**上前与绿衣男子(**)交谈,并与对方另一名XX男子发生推搡,**持甩棍击打XX男子后,双方发生打斗。**称被对方杀伤。案发时对方两名男子均持有猎刀,随后赶来的几名男子也持刀。

**经照片辨认出**、**、**、**、脚缠绷带的**及持甩棍的**;**是对方持刀的绿衣男子。

8)**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其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玩耍时,**因跳舞与**碰撞发生纠纷。后**等人与**、**在会所外交涉的情况与**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在**对**说“你要跳舞就好生跳,你那个动作就要不得”并在得到对方男子“好、好、好!”的回应后,**、**欲搭乘出租车离开。**等人上前拦住对方,并用很大声音同对方讲话,随后与**发生推搡。**后见**和持甩棍的**追撵**,在双方打斗中,**持刀刺伤了**,**持甩棍击打了**,**则被对方两、三名男子持刀追撵后受伤倒地。己方参与打斗的有**、**、**,对方参与打斗的五、六名男子均持刀。**经照片辨认出**、**、**、**、**、**及案发时持刀的**。

9)**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所证案发前内容与**一方人员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见**等人将对方一名男子搂出会所,双方交涉完后,**上前拦住对方的出租车,**与**发生拉扯后,**持甩棍上前帮忙。**拿出刀后,**持甩棍击打**头部。此时,会所冲出三、四名持刀男子将**一方围住,还说了“一个不准走,全部杀死”,**被对方杀伤。**追**时,**踢了**一脚。**经照片辨认出**、**、**、持甩棍的**、**。

10)**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喝酒、跳舞后,将**、**、**、**、**从会所送回家途中,**听说案发时**持刀捅刺了对方。

1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系其丈夫,**辨认出死者即**。

13、同案人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1)**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案发当晚**受**邀约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玩耍。23时许,**看见**被同在舞池跳舞的三、四名少数民族男子从舞台上拉下,并被一名戴XX的少数民族男子用手臂夹着颈部往会所外走。**跟出门后,对方一名腿部缠有绷带的男子和戴XX的少数民族男子用威胁的口气威胁**要好好跳舞。在**与**欲乘出租车离开时,对方八、九名男子围住出租车,腿部缠有绷带的男子挡住出租车并让**下车,戴XX男子欲上前打**。**拿出手机准备报警时,手机被戴XX的男子打落。对方另一白衣少数民族男子遂将**抓扯到出租车后,其他人员则将**围住。随后,对方一持甩棍男子将**头部打伤,对方其他人便围住**,**持刀和几名男子打斗。其中,白衣少数民族男子持刀冲在最前,**见状持携带的刀向对方挥舞,在白衣男子靠近时,**刺了对方腹部一刀,白衣男子持刀刺中**胸部。白衣男子退开后,对方几名男子又将**围住,戴XX男子持刀刺伤**左小臂,**向该男子腹部刺了一刀,对方其他人员刺伤了**腿部。**和**后赶来帮忙,并与对方发生打斗。双方打斗的原因是**与对方跳舞时发生摩擦,案发时**与对方少数民族男子相互持刀挥舞。**一方参与打斗的人员还有**、**、**,**是否动手不清楚。

**经照片辨认出**是案发前将**颈部夹住、戴XX的少数民族男子,**是白衣持刀刺杀**胸部的男子,**是持甩棍打伤**的男子;辨认出**、**、**、**。辨认出从川AL6L**红色本田车上提取的黑灰色猎刀是其作案使用的刀具,并对打斗现场进行了指认。

2)**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案发当晚**受**邀约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玩耍。23时许,**与**到会所门外,见一名男子持甩棍打了**头部两下,**持猎刀向一名穿褐色上衣较胖男子上身捅了一刀,对方人员随即持刀追杀**。**见状打开随身携带的猎刀与持刀的**及**、**四人一同追打对方,对方一名白衣男子刺了**大腿一刀,**回击该男子腹部一刀,二人便持刀互刺。**在酒吧停车台附近,右手握拳状,虎口向前左右来回向两名男子身上挥舞。**等人面前站着对方另外三名男子,**持刀指着对方称“一个都跑不掉”。对方参与打斗的有持甩棍击打**的男子,穿褐色衣服的男子及持刀杀伤**腿部的白衣男子,己方有**和**。后**和**、**、**等人离开,**称跳舞与对方发生纠纷,对方让**和**道歉,**和**准备打车回去拿砍刀来找对方。

**经照片辨认出**、**、**、**,**是穿褐色衣服的男子,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14、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1)**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案发当晚**受**邀约在“BOSS名人”会所跳舞时,一名白衣少数民族男子撞了**,后与一名戴XX的男子和一名矮个持甩棍男子将**叫出会所。双方交涉后各自离开。因一个月前,戴XX少数民族男子与**在双方帮忙收砂石钱上有过冲突,**认为对方惹事,准备离开会所取刀。**得知后与**乘出租车欲离开,被戴XX少数民族男子拉下车,对方几人将**往出租车后推。**见状后持刀下车,**被持刀的白衣少数民族男子和持刀戴XX的少数民族男子、持甩棍的一高一矮男子围住。随后,双方互刺对方,**挥刀加入其中。**也持一把猎刀冲进人群并追撵对方持甩棍的人。**和**持刀并大喊“全部杀死”冲进人群,**持刀追撵一名持甩棍个子较高的男子。**持黑色猎刀刺中白衣少数民族男子、戴XX少数民族男子腹部和持甩棍矮个男子的腰部;**持刀追撵持甩棍的矮个男子,**、**持刀追撵持刀的白衣少数民族男子和戴XX的少数民族男子,**一起追赶并互刺,但未刺中对方。后**受伤,戴XX的男子倒地,双方将各自伤者接走。**和**等人离开,并将使用的刀具丢弃。

**经照片辨认出**、**、**、**,**是对方参与打架的少数民族男子,指认了打斗现场。

2)**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案发时,**看见**和**准备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对方人员拦住。后来在对方人员殴打**时,**持刀上前帮忙,并与对方两名持刀男子对峙。稍后,**见腿部受伤持刀的**被己方人员送走。尔后**、**和**离开现场逃往广汉市。

**经照片辨认出己方人员**、**、**、**,并对打斗现场进行了指认。

3)**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案发当晚**在与**、**、**、**等人在“BOSS名人”会所喝酒时,因发现**、**、**长时间不见踪影,遂与**一同出会所查看情况。在会所外,**看见一群人围住并殴打**、**、**三人,对方还有人持刀,于是**和**持刀冲上前去帮忙。在对方后退后,**见**被刺伤,便让**将**送往医院。对方人员中有少数民族男子,案发时**手里持有刀具,**作案的刀具案发后丢弃。

**经照片辨认出己方人员**、**、**、**,并对打斗现场进行了指认。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材料。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6、调查笔录、收据。证实被告人**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赔偿款暂存于本院。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亦经庭审质证确认而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等人因纠纷,伙同同案人**、**持刀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打斗,致**死亡,**、**、**受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与同案人相互配合实施加害行为,系共同犯罪,均应对被害人一方的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与同案人按地位、作用、情节区别量刑,直接致人死伤的同案人**为主犯,**、**、**与同案人**为从犯;在从犯中,**引发纠纷并持刀参与打斗,作用较大,同案人**与本案被告人**、**作用相当,但**系累犯,**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害人**及**等人在纠纷中挑起事端,积极参与打斗并致被告人方一人轻伤,对引发本案及激化矛盾存在一定过错,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减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虽持刀走向打斗人群,但并未伤人,**事先与**等人并无伤害他人的共谋,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同案人与被害人方发生打斗后,不问是非即持刀上前参与打斗,与同案人形成行为协同和意思联络,属事中共犯,与同案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犯罪后果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量刑时按地位、作用、情节等予以区别,故对罪名所作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持刀但未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影响定罪,在量刑时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予以考虑;所提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且并未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量刑时综合全案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所提仅持刀但未伤人的辩解,本院认为,**伙同同案人持刀与被害人方打斗,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对犯罪后果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该辩解不影响定罪,在量刑时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予以考虑。

被告人**、**、**与同案人**、**实施共同犯罪致**死亡、**受伤,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三被告人及同案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人应就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所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请,应予支持,鉴于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三被告人及同案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人应就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四、被告人**、**、**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即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6718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4000元,共计40718元,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五、被告人**、**、**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即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6034.46元,误工费14400元,营养费352元,护理费2112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24898.46元,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扣押在案的刀具2把、甩棍1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 乔

代理审判员 江 建

人民陪审员 冯至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XX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得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