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郭XX与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2民终8470号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患者郭XX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左侧面部麻木、面肌痉挛、面瘫症状,到当地医院就诊,行头颅CT检查见左侧桥小脑角占位性病变。2018年4月17日头颅MRI增强检查提示明确左侧CPA区占位。2018年5月6日患者因发现左侧桥小脑角占位5个月,为行手术治疗,门诊拟“左侧桥小脑角占位”入住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左侧桥小脑角占位。5月8日于全麻下行左侧桥小脑角占位切除术。5月14日术后病理诊断左侧桥小脑角副神经节瘤。5月22日22:30患者出现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予心三联等抢救。23:30心电图呈直线,颈动脉搏动小时,宣布死亡。
办案经过:
在我仔细研究病历,了解了诊疗过程后,发现海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未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对肿瘤的具体情况认识不足、手术前未进行必要的头颅CT检查等。这些过错导致了郭XX的死亡,应要求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通过一审法院申请上海市医学会对海军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2020年6月1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2020)008号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医方未仔细读片明确肿瘤大小、波及范围、血供等,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鉴别诊断不全面,导致手术并发症(术中大量出血、脑肿胀)概率增高,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术后病理证实副神经节瘤,该病种罕见,诊治有一定难度,肿瘤血供丰富,手术难度大,死亡率高。脑肿胀等手术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与患者死亡有主要的因果关系。患者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最终,经过我努力争取,法院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判决海军医院按3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计541000余元。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周 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XX
书记员 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