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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律师帮助上诉后撤销原判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律师帮助上诉后撤销原判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18260号

案例简介: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2775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童XX找到我所,经过详细的沟通和了解,在看过一审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后,我所律师对此案件发表了自己对案件的想法及后续办案方案,与当事人达成高度一致后,达成委托,在后续案件中积极作为,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结果: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明施工事实及工程款的证据为《屋面防水施工工程结算表》,但是该结算表仅为沈XX签字,加盖的并非某公司公章或茶城项目部章,而是龙之梦亚太中心项目管理部业务专用章,且该结算表注明“关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预算部审核为准”,故该结算表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追加沈XX为被告,查明沈XX是否为某公司工作人员,其要求某公司施工案涉工程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为某公司,如果案涉工程是某公司建设的项目,双方是否可以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2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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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业:建筑工程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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