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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主动出击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陈XX

  被告:陈XX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9万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自约定的支付日2021年2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按照一年期LPR值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805元,并按此计算方式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11080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X、陈XX于2019年10月5日向原告杨XX借款3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如下:“借条,今借杨XX,XXXXXXX2019年10月5号。”被告陈XX、陈XX在为原告出具借条后,于2020年5月23日分4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2022年7月27日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共计70000元,尚欠原告90000元本金及全部借款的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即年利率12%,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止;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2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XX、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止;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陈XX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XX、陈XX追偿;

  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被告陈XX、陈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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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10805元

行      业:民间借贷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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