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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车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8民初7713号

  原告:陈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律师,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律师,江苏XX。

  被告:贺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原告陈X与被告贺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22年3月6日签订《汽车交易合同书》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过户费用12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5日,原告通过咸鱼APP认识了专门买二手车的被告。3月6日,双方签订汽车交易合同书,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苏X×××××车辆。双方约定价格为12000元,过户费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及过户费12500元,付款当时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3月8日,双方约定去办理过户,但是由于车子存在违章无法完成过户。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配合完成过户,同时将原告微某拉黑。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贺X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交易合同书、行驶证、支付凭证、微某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X与贺X于2022年3月5日互加微某好友,沟通有关车辆买卖事宜。

  3月5日,陈X:多少钱能卖给我。

  贺X:提前说下你的价格不可能,最低12000.去零头。

  陈X:过户费自己出吗?

  贺X:痛快点,我们各出一半,当交个朋友,你有空来试车。

  2022年3月6日,陈X与贺X签订《汽车交易合同书》一份,内容为:车辆为苏X×××××,发动机号×××××,颜色深蓝,现行里程22;定价12000元,卖方付清该车所有款项后提车,产权归买进方所有;达成协议后,如卖方违约,则卖方要承担总车价30%的违约金。卖出方必须在交车前提供给买进方属于该车的一切有效证件,并必须保证提供此车过户手续及资料,使此车合法正常过户、产权变更。国税由出卖方缴纳。卖出方在交车前如有车辆违章等由卖出方承担,与买进方无关。提车过后该车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出卖方无关,由买进方承担。在该车未办理过户前,出卖方必须协助办理年审保险等手续。买进方过户时,卖出方需积极配合买进方并提供过户等需要各种资料及文件。在最后有手写“售出之日起所有事故违章一概买家自行承担”。同日,陈X通过微某支付贺X12500元。陈X陈述,其中购车款12000元,过户费500元。

  3月6日,陈X:明天早上去过户可以吗?

  贺X:我问问。看看他们那边时间安排。

  3月9日,陈X:你问了没有啊,是什么原因过户不了,什么时候可以过户。

  贺X:明天出报告,我会给你说的。没说过不了户,正常过户。

  3月12日,陈X:我想问一下那个过户的问题,什么时候可以过户。还有一个最主要是那天我给身份证给他,他也没拿给我。

  3月13日,陈X:什么时候可以过户?是什么原因?

  贺X:你又忘了,怎么就过不了户。谁告诉你过不了户。有一个违停,要处理。谁告诉你过不了户。告诉你几遍了。

  陈X:那你先处理好,过好户再告诉我,不要把我证件弄丢了,会很麻烦的。

  3月31日,陈X:过户的事得抓紧,谁买车快一个月都过不了户?

  贺X:你自己想办法处理一下违章吧,然后我给你过户人微某,你自己过下户,弄好我把违章钱发给你就好了。我现在被隔离了。

  陈X:你自己的车违章,你叫我去处理合适吗。你说处理违章不用钱吗。你一开始说这个车没有违章,都还没卖给我的时候,是不是。

  贺X:车一直在开谁知道什么时候有的,一点是小事情就浪费点时间的事情。别那么多话。

  另查明,苏X×××××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邓XX。该车在2022年2月28日在上海有违法行为未处理,拍摄照片显示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电话。现案涉车辆以及车辆行驶证均在陈X处。

  后陈X通过手机发短某给贺X,内容为:由于你一直拒不配合我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导致我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现郑重通知你:我与你于2022年3月6日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书正式解除,同时你方应立即返还我支付的购车款及过户费用12500元,并赔偿违约金3750元,待款项支付完毕后你应立即将车辆取回。庭审中,陈X陈述,上述短某是7月8日发出的,但是原始载体已经删除了,在发了短某后贺X还回复了我。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车辆买卖合同。原告陈X有义务向被告贺X支付货款,被告贺X有义务将所购车辆交付给原告陈X。同时,从双方微某聊天记录来看,被告贺X亦有义务将车辆过户至原告陈X名下。关于无法过户的原因,根据查询显示,因案涉车辆存在违章,且违章发生在原告陈X购买车辆之前,故该违章应由被告贺X负责处理。被告贺X虽表示由原告陈X自行处理,其可以负担费用,但即便委托原告陈X处理,也需要相应的委托手续,而非原告陈X可以自行处理。因此,车辆无法过户的原因应归责于被告贺X。原告陈X在微某中多次表示要求被告贺X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贺X仍未配合办理构成违约,原告陈X有权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因原告陈X提交的解除通知无原始载体核对具体时间,被告贺X亦未到庭表示认可,故对合同解除时间本院认定为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贺X之日即2022年9月16日为准。

  合同解除后,原告陈X应将案涉车辆及行驶证返还被告贺X,被告贺X应将原告陈X支付的购车款及过户费退回原告陈X。故对原告陈X诉请被告贺X返还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被告贺X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出卖方违约应按照总车价的30%计算违约金,故被告贺X应支付原告陈X违约金3600元(12000*0.3)。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贺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与被告贺X于2022年3月6日签订的《汽车交易合同书》于2022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贺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X购车款12000元、过户费500元;原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X×××××(发动机号×××××)小型汽车及车辆行驶证返还被告贺X。

  三、被告贺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违约金3600元。

  四、驳回原告陈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原告陈X负担2元,被告贺X负担10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茹艳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XX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X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某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X被执行人予以某用惩戒;向征某机构通报,由征某机构在其征某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X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X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X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X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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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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