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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02民初8603号

  原告:XXX,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XX。

  负责人:刘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乔,辽宁XX。

  被告:潘X,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XXX与被告潘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X立即支付原告XXX信用卡欠款本金31704.68元、利息47054.54元、违约金2352.5元、增值服务费42元、分期手续费60.18元,共计81213.9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XXX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潘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被告潘X向原告XXX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被告潘X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所附XXX。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XXX载明以下内容: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分期手续费费率分别为3期手续费0.93%每月,6期0.8%每月,9期、12期、18期、24期0.72%每月,具体分期期数与分期手续费以银行系统签约时显示为准,好享贷分期手续费在每个账单日收取并入账;信用保障3元每月,用卡无忧4元每月,按每三个月12元扣收。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潘X尚欠原告XXX信用卡(卡号:62×××85)欠款合计81213.9元,其中本金31704.68元、利息47054.54元、违约金2352.5元、增值服务费42元、分期手续费60.18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X信用卡欠款本金31704.68元,及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47054.54元、违约金2352.5元、增值服务费42元、分期手续费60.18元,合计81213.9元;

  二、被告潘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利息,以本金31704.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按月支付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X负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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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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