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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款多年终获法庭支持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青0224民初1274号

    原告∶青海XX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新平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阚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薛亮,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XX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群科新XX。

    法定代表人∶任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青海XX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青海XX公司支付壁挂炉、报警器采购价款499030.45元,并承担律师费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3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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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4990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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