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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非法经营罪一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余XX非法经营罪一案

    案由:非法经营

    案号:(2021)粤0112刑初108号

    审理程序:一审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汉族,住址:……

    被告人:张X,男,汉族,住址……

    被告人:余XX,男,汉族,住址:……

    辩护人:张XX、张睦兰,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帆,男,汉族,住址:……

    被告人:王X鏢,男,汉族,住址:……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付XX、张X受雇于老板,每日上午按指示到指定地点接收假烟成品,后将接到的假烟成品转移至被告人张X的粤AXXX号小型货车存放,再根据指示将A·D04202号小型货车内的假烟成品分运给前来取货的车辆。被告人付XX后雇佣被告人余XX协助搬运假烟成品。

    202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X鏢、王X帆分别驾驶粤UXXX号小型客车、粤AXXX号的小型客车到指定地点让被告人付XX将假烟成品装车。当日18时许,被告人付XX、张X、余XX在白云区**工业区附近将粤AXXX号车内的假烟成品转移至接货的粤AXXX号的小型客车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粤AXXX号车辆缴获假烟成品1115条(鉴定价值人民币128995元),在粤AXXX号车内缴获假烟成品921条(鉴定价值人民币130513元)。公安人员还在白云区**药店路边将等待接车的被告人王X帆抓获,在越秀区**将已经接到假烟成品的被告人王X鏢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其驾驶接货的粤UXXX号小型客车,在该车内缴获假烟成品687条(鉴定价值人民币124098.4元)。经广东省烟草之立案监督监测站检验、核查,上述香烟成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抓获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付XX、张X、余XX情节特别严重,王X帆、王X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帆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XX、张X、王X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余XX、王X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也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从以下方面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并请求适用缓刑:1、有坦白情节;2、是初犯,服兵役12年,主观恶性小;3、认罪认罚;4、犯罪未遂;5、从犯。

    被告人余XX的辩护人从以下方面为其进行罪轻辩护:1、犯罪未遂;2、从犯;3、坦白并认罪认罚;4、偶犯、初犯。

    被告人王X帆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同意公诉人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X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王X鏢是从犯;2、被告人王X鏢不属于累犯,不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3、同意公诉人变更后的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付XX、张X、余XX情节特别严重,王X帆、王X鏢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王X帆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2、被告人付XX、王X鏢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5、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6、被告人付XX、张X、余XX、王X帆、王X鏢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付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张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王X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余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王X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1批及作案工具手机7部,信号屏蔽仪1台。

    七、追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4925元,上缴国库。

    审判日期: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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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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