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纠纷

劳动者被公司起诉44万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代理劳动者获全面胜诉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林X与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林X从事经纪人组长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2021年8月21日,主播XX发起退会申请,24日公会驳回申请,同日,主播申请平台介入,26日平台发起举证,9月2日举证结束,进入仲裁阶段,同日,平台以“举证期公会放弃举证,申请自动通过〞主播退会成功。2021年9月3日,林X在《员工离职交接清单》上签名,《员工离职交接清单》载明拟离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移交工作包括平台账号,林X签名一栏记载“……有关离职手续已按规定办妥,已将公司重要资料交还……”同日,林X在《员工离职审批单》上签名,提出离职时间一栏为2021年8月31日,申请离职时间一栏为2021年9月1日。

    2022年1月14日,X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其442006.08元损失和3100元公证费。林X收到法院传票后,带上相关材料来到本所咨询。听完本所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基于对本所律师专业性的认可,林X当即签下委托协议,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作为被告的相关应诉工作。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亮点是本所律师对证据的精彩质证。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诉讼中,大部分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均止步于“三性”意见的发表,容易被忽视的是“二力”。事实上,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重要影响因素是“二力”。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我所律师围绕证据的“三性二力”,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首先,林X主体不适格。林X在离职前就已经交接完了运营岗位的工作,包括主播XX申请退会一事。

    其次,原告XX公司提出的证据自相矛盾。从XX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来看,2021年1月开始至2021年8月该主播的经纪人均是丰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主播已经交接给了林X,由林X负责,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主播直播的收益与林X有任何提成方面的关系。

    再次,XX公司因此事造成的损失系其自身管理经营模式存在缺陷,并非由我方当事人造成。从XX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主播XX多次因为公会、豚首娱乐以及经纪人没有提供相应的直播运营服务等理由申请退出公会。

    最后,《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存在这两种情形,所以法律适用亦存在错误。

    「裁判结果」

    法院充分采信了我方的质证意见,法院认为认为,主播XX退会申请被抖音平台判定自动通过与林X无关,XX公司请求林X赔偿损失、承担公证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88.5元,由XX公司负担。

    「案件总结」

    实务中,很多质证流于形式,一些质证意见完全是为了否认而否认,说理过程过于牵强。律师在进行有效质证的过程中,除了从情理、逻辑角度分析证据外,还要充分揭示证据之间存在的不一致,指出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导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进一步影响证据的证明价值。

    本所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非常不建议当事人在法庭上自行罗列证据、自行论述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处理不好的话,非但削弱不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还会影响法官对我方有利的自由心证。专业性的工作交给专业律师处理为宜,证据没有利用好,无异于亲自给对手递上武器。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方为制胜之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劳动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