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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交货单中供货方与起诉原告非同一主体,当庭提出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都匀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黔2701民初8668号;审理法院:都匀市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xxx经营部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本案中,xxx经营部主张,其向被告A在都匀市七星未来城项目供应材料,被告A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尚欠136782.5元未支付,其提供了供货单以及与被告A的微信聊天截屏。

    办案经过:被告A在开庭前一天找到我,要进行委托,我在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向委托人阐明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明确告知被告,根据其现在提供的证据来看,败诉的可能性很大。被告在知晓相关风险后,仍坚持委托,委托人认为,就算是败诉也要积极应诉,要了解案件的全部进展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接收了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准备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我认真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其当庭提交了一份送货单,该送货单上载明的送货单位与原告并非同一主体,据此,在庭审中指出,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起诉,理由为:原告经营部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119条、154条作出裁定。

    审判人员:何XX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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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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