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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后的补偿款,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大部分款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1与被告刘X2、刘X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中刘X2系刘X1之子,刘X3系刘X2之女,刘X1孙女。2019年12月10日,刘X1作为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委托案外人薛X与拆迁单位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刘X1委托怀向阳律师、高XX师,刘X1希望分割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XXX元。

    办理经过

    利害关系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刘X1翻建,刘X1亦提交了相应证据,又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重置成新价款与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款归刘X1个人所有。工程配合奖、提前签约奖系针对被拆迁人的,但被拆迁人仅是代表人,其是否签约,取决于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内所有利益相关人员的共同意志,刘X1、刘X2均应享有,刘X3作为空挂户不应享受该奖励,故该奖励由刘X1、刘X2各享有1/2。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判决刘X1享有北京市平谷区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XXX.5元。

    审  判  员:***宏

    法 官 助 理:韩XX

    书  记  员:陈XX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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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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