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为房产中介公司成功索要全部销售代理费用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02民初15726号

    原告惠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88K,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XX******兴片区东新大道**号创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X1。

    委托代理人詹琪,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P,住所地:惠州XX************************04号。

    法定代表人:张X1。

    委托代理人李XX、颜XX,惠州XX和骏XX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惠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琪,被告惠州惠州XX和骏XX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作出《中介渠道服务合作确认函》【编号:惠州和骏函(2019)42号】,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惠州XX雍和园项目提供推售住宅产品服务,合作项目是惠州XX雍和园,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合作期限内,原告为被告推售住宅共四套,按照合作确认函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委托代理销售费)合计人民币120000元,有相应的《商品房定购书》为证。经被告结算确认后出具《转介服务费明细表(第一批)》,确认佣金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已经成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被告依法应原告支付代理费用,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代理销售费人民币120,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金额为人民币4,221.37元)。(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4,221.37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项目合作销售协议第11.4.1条约定,其次,若客户达到支付条件,故被告无需就此四户客户支付佣金。根据协议第5.5条,客户确认登记书是作为双方结算凭证以及客户登记确认书的第2条已特别注明了,如该客户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话不属于被告的客户,不作为结算佣金的凭证。故被告无义务支付佣金。被告不认可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违约金的标准,首先,被告并无支付佣金义务,即使按照转介明细表最后一位客户放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的结算点,被告亦有10个工作日的支付期,故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介渠道服务合作确认函》【编号:惠州和骏函(2019)42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惠州XX雍和园项目提供推售住宅产品服务,合作项目是惠州XX雍和园,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销售佣金为:1、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成交1-4套奖励30000元佣金(含税);成交5-9套奖35000元佣金(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成交10-14套奖励40000元佣金(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成交15-19套奖励45000元佣金(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成交20套以上奖励50000元(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以上奖励凡达标后统一按照最高标准计算佣金。2、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12/14栋按照3万/套(含税)结算,不参与跳点,成交可计入套数累计。具体合作细节及条款,以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销售合作协议》【编号:惠蓝和合字(2019)050号】,合同约定:(合同第一条)被告委托原告为惠州XX雍和园项目提供销售推介服务,原告为合作房源非唯一的服务商。(合同第二条)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第三条)合作模式:原告利用自身资源为本次合作房源寻找目标客户。原告找到目标客户后,交由被告对目标客户进行性质确认。确认为原告客户的,则按协议约定比例结算佣金。原告负责组织经确认后的客户到项目销售案场,配合被告完成客户的签约销售工作。被告为原告设定销售任务的,按《销售任务书》内容进行考核(附件二)。(合同第四条)佣金比例: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成交1-4套奖励30000元(2%)佣金(含税);成交5-9套奖35000元佣金(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2.6%);成交10-14套奖励40000元佣金(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3%);成交15-19套奖励45000元佣金(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3.3%);成交20套以上奖励50000元(含税)+5000元现金奖励(3.6%)以上奖励凡达标后统一按照最高标准计算佣金。备注:以上括号中的百分数为总房价佣金点数,均为大约数值。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12/14栋按照3万/套(含税)结算,不参与跳点,成交可计入套数累计。(合同第五条)客户确认:被告按照报备+带看进行确认,原告须同时满足报备和带看条件;如只报备未带看或只带看未报备则算自访,不视为原告客户。报备是指,原告找到目标客户后,提前不低于15分钟将目标客户按被告指定方式进行报备。带看是指,原告将目标客户带至本次合作房源的销售案场,交由被告审核。被告授权代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被告销售管理系统按以下原则开展客户确认工作,经审核确认为原告客户的按协议约定比例结算佣金:目标客户为非蓝光已购房客户,可以按合同确认为原告客户;目标客户为蓝光金卡客户或蓝光已购房客户,视为被告客户;在项目开盘当日不进行原告客户确认,当天所有来访客户均视为被告客户;原告所介绍的客户购买被告房源后,该客户即属于被告自有资源,该客户再次认购的不属于原告客户;经确认的原告客户从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有效(简称“原告客户有效期”)原告客户需在上述期限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否则该客户确认失效,不作为原告客户。如在原告客户有效期内,原告再次带访的,则自再次带访之日起计算原告客户有效期,以此类推。其他需遵循的原则有:1、原告需陪同客户一起上门,上门前30分钟提前报备(具体形式以被告确认为准),报备形式需客户姓名,电话前三后四,报备有效期为24小时,超出报备保护期后未带访的,带访需按制度重新报备,原告未按要求报备登记的,无论原告是否陪同,该目标客户均视为被告客户,并由现场开发商销售接待;报备客户上门后,需在现场进行客户登记,此时需填写客户手机号码全号进行登记,登记成功后,该名客户享有30个工作日保护期。2、在项目开盘当日不进行原告客户确认,当天所有来访客户除开盘前被告已在原告指定平台登记的,其余均视为被告客户。被告授权代表在《客户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三)签字确认后返给原告,作为双方结算凭证。原告对于被告认定结果有争议的,须在目标客户成功购房当月提出书面异议,由被告进行复核。否则,以被告认定结果为准,原告需认同。(合同第十一条)佣金支付条件:(1)佣金支付条件:一次性客户:待客户一次性付清房款,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结全佣;(2)商贷客户:待客户付清首付款,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同时办理按揭手续资料提供齐全且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结全佣。因客户自身资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或放款而造成退房的,则该客户被告已付的100%佣金,原告需在接到被告通知后15日内全额退回,如逾期未返还被告的,原告按未返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向被告承担违约金;原告不得向客户收受任何性质的款项,否则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按所受款项的10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有权直接从应付原告佣金中扣除前述违约金,不足部分被告有权追偿;原被告双方约定佣金结算时间为周结,被告在下个结算周期的周三前按照原告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佣金结算表》附件四)完成原告上周度佣金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客户已经达到支付条件,但未体现在原告提供的上周《佣金结算表》中的,则顺延至下周进行报送资料,否则视为原告放弃该用户归属权,且被告不支付相关佣金;被告出台DZ政策(第三方单位借资,2020年6月15日前还清首付款),用于缓解客户首付压力,若原告在合作期间,经纪人带客成交使用了DZ政策。则该套的佣金需要客户于2020年6月15日前还清首付款,才给与结算佣金,客户在没有还清首付款之前,佣金不给予结算。

    另查明一,2019年12月12日,原告为被告**XX业有限公司推售蓝光雍和园项目12栋6层04号,客户姓名为黄送青,应结服务费30000元;2019年12月21日,原告为被告推售蓝光雍和园项目5栋1单元13层02号,客户姓名为裴XX,应结服务费3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为被告推售蓝光雍和园项目12栋5层04号,客户姓名为陈XX,应结服务费30000元;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为被告推售蓝光雍和园项目6栋2单元18层02号,客户姓名为高克洲,应结服务费3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120000元。被告在《蓝光雍和园项目-转介服务费明细表(第一批)》盖章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2019年12月25日,客户黄送青在XXX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整,银行审批放款时间为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3日,客户裴XX在XXX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3万元整,银行审批放款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客户陈XX在中国XX贷款金额为壹129万元整,银行审批放款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客户高克洲完成一次性付款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以上事实,有《项目销售合作协议》、XXX、渤海银行支付业务回单、裴XX《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渤海银行支付业务回单、陈XX渤海银行支付业务回单、高克洲pos单及收据、《中介渠道服务合作确认函》、《转介服务费明细表(第一批)》、《商品房订购书》、《客户登记确认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据,可以认定。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原告惠与被告所签订的《项目销售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双方结算凭证的问题。《项目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补充约定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按补充约定条款约定执行。”佣金结算条件应适用合同的补充约定条款。根据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订购书》、《客户确认登记单》和有被告盖章确认的《转介服务费明细表(第一批)》,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委托代理销售费为人民币120000元。根据《项目销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第11.4.2条、第11.4.4条,银行最后审批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被告有10个工作日的付款期限,故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期限从2020年2月14日开始计算。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委托代理费人民币12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4.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XX

    审判员贺XX

    审判员龙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XX

    书记员张XX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其他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