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原告: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黎XX与被告曾X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告、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合计195XXXX1002元。
案件经过:
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载明:2008年7月28日,曾X生与×××股份社签订案涉承包合同,经营用途花场。被告曾X生前期投入共计XXX元,原告黎XX共投入XXX元。花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原告黎XX负责。征地补偿所得,双方各得50%,场内苗木归原告黎XX所有。关于征地补偿的事务由原告黎XX负责与征地方确认苗木规格,数量。
被告提出《合作协议》中原告投入XXX元是原告自编的,包括花木当时的价值,原告实际投入约200万元。《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第4条是基于原告的花木自2009年初搬至被告承包的土地进行安置,至签订上述协议时已成长了近七年,但原告从未支付过任何土地使用费的情形下约定的,该约定本意为,无论各自投入多少,也不考虑各自的投入经过多年沉淀后是贬值或增值,将来获得的补偿款(或赔偿款)均由双方均分,剩余未被损坏尚可继续培育的苗木、才归原告所有。因此双方确定的补偿款或赔偿款分配原则为各占50%,原告主张花木及相关种植设施的赔偿款全部归其所有,明显违背约定。
案件结果:
评估报告结果中显示的苗木花木市场价值144XXXX0210元正是此前原、被告约定归原告所有的场内花木对应的赔偿款金额,故原告主张上述144XXXX0210元赔偿款归原告所有,其余赔偿款由原、被告各占一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确认(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的赔偿款195XXXX1002元中原告黎XX可分配取得170XXXX0606元,被告曾X生可分配取得XXX元。
本案受理费139166.01元(已由原告黎XX预付),由被告曾X生承担。
律师心得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对判决结果有决定性力量,民事诉讼判案过程中法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案情,法律无规定的按约定俗成,本案中被告曾X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作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主张明显与约定内容不符,被告对此应当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就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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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