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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借款百余万,配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临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24民初2042号

    原告:王XX,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潍坊市临朐县龙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井,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寿光市羊口镇向阳XX。

    被告:周XX,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码XXX,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仁和XX1

    单元9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省委、袁XX,山东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寅井、被告杨XX、被告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省委、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XXX.88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于2019年底,2020年4月份,被告杨XX

    向原告借款投资于工程,前后共计借款908601.18元未还。上述

    借款是被告周XX与被告杨XX婚姻期间所借,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杨XX辩称,被告借原告的借款都是用于被告承揽的工程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及传媒公司。

    被告周XX辩称,杨XX借款其不知道,杨XX借款周XX没花,养孩子自己有工资。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综合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杨XX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微信转账记

    录证明,原告支付被告杨XX款项共计428634.99元,被告杨永

    涛支付原告还款162846元,尚欠原告265788.99元;2.原告提供

    其与被告杨XX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支

    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支付被告杨XX款项共计43500元,被

    告杨XX支付原告还款33888元,尚欠原告9612元;3.原告提供

    其与被告杨XX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工商

    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支付被告杨XX款项共计548500元,被告

    杨XX支付原告还款262850元,其中2020年3月12日一笔42000元,原告称在银行取款后交付被告杨XX,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情况,该笔支付款项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杨XX尚欠原告243650元;4.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杨XX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

    年4月21日期间建设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支付被告杨XX款项

    实际共计74300元(其中三笔共计3500元与支付宝支付重复,不

    计算在该证据内),被告杨XX支付原告还款30114元,因此被告

    杨XX尚欠原告44186元;5.原告提供其自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

    记录证明,原告贷款15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9064.19元,称为被

    告杨XX贷款本息共计159064.19元;6.原告提供其农业银行信

    用卡贷款及交易流水记录证明,原告贷款209000元,分别于2020

    年5月2日、3日向被告杨XX转款共计110000元,该110000

    元未偿还原告;7.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杨XX自2021年4月6日至

    2021年6月1日期间电话通话记录证明,原告上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贷款支付被告杨XX的150000元、110000元,被告杨XX使用未还。结合该些电话通话,原告主张的上述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欠款本息共计159064.19元,因该记录证明是原告自己消费,对其主张的利息没有证据证明有被告杨XX偿还,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杨XX该欠款数额为150000元;8.原告提供被告

    杨XX、周XX婚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至今。原告主张被告杨XX上述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提供潍坊XX公司企业档案查询一份,证明该公司在2018年成立时,被告杨XX担任公司监事,后变更为被告杨XX父亲杨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在2020年6月17日持公司100%股权,系一人公司。原告提供山东XX公司企业档案查询一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杨XX父亲杨XX,公司大股东是潍坊XX公司,占股65%,杨XX占股35%,公司财务负责人则为被告杨XX。原告称,结合法庭调取的被告杨XX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二被告与上述潍坊XX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支付情况,二被告作为夫妻,实质都参与公司经营;结合原告给被告杨XX的转账记录和法庭调取的被告杨XX银行

    交易流水看,部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并提供自2020年5月至11月份原告支付被告杨XX11项款项(详见原告提供明细及被告杨XX流水账)后被告杨XX向被告周XX及其家人、公司人员转账的事实,要求被告周XX对被告杨XX借款中的201672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结合本案二被告及其公司经营资金转账往来情况,基本认定上述201672元属于二被告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

    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XX对被告杨XX借款中的201672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杨XX称对上述所有欠款用于承揽的工程,未用于家庭生活,数额庭后核实,至今未提交核实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相互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款,庭审中原告主张为908601.18元,本院查明被告杨XX欠原告上述款项共计

    823236.99元,予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原告主张杨

    永X上述借款中201672元系被告周XX与杨XX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请求,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823236.99元;

    二、被告周XX对被告杨XX上述借款中的201672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2元,由二被告负担12032元,原告负担5810

    元;保全费1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举岳

    审判员卢X之

    人民陪审员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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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临朐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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