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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之诉,代理被告,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特26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林XX,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XX,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佛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江夏XX。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申请人(仲裁第三人):佛山XX*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南XX自编3。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群,广东XX律师。

    申请人林XX与被申请人佛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XX)、佛山XX*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林XX不服中国广州XX员会(以下简称广州XX)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742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林XX申请称,一、涉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一)自**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直到2019年8月20日首次开庭前,仲裁庭未向林XX送达有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国广州XX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二)2019年8月23日,林XX在仲裁庭重新指定的答辩期内向仲裁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仲裁庭在《告知函》未明确广州XX是否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9日举行开庭,并强行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了最基本的先解决管辖再进行实体审理的仲裁程序。而由于广州XX未明确其对于本案有无管辖权,我方无法就本案提出仲裁反请求。若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则是被视为接受广州XX进行管辖;若不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则会被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林XX无奈之下于2019年12月9日仲裁开庭时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仲裁庭当庭予以拒绝并明确不予受理。该行为违背了《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林XX的合法权益。在林XX选择普通程序及选择仲裁员黄XX均不被接受的情况下,仲裁庭没有按规定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在开庭前签署保证书,仲裁员在开庭时亦没有就声明书当庭披露,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华泰XX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7年4月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了佛建监管函[2017]198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及案涉房屋政府限定的网签备案价。2017年8月4日,林XX在华泰XX的主导下与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虚假的《委托装修协议》。华泰XX向林XX隐瞒了打击虚假装修的上述通知及政府限定的网签备案价,林XX作为非专业低文化人员,对此一无所知,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三、广州XX错误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虚假的《委托装修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作出裁决,严重损害了林XX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华泰XX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虚假的《委托装修协议》,将房屋实际总价款XXX元拆分为“实际购房款”XXX元和“实际装修款”596087元,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并且,华泰XX利用虚假的《委托装修协议》以税率3%的装修款纳税逃避了税率30%-60%的土地增值税,房价明降暗升。仲裁过程中,华泰XX承认**公司是其关联公司,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装修行为。《委托装修协议》设计的装修款596087元按照案涉房屋套内面积75.29平米计算,每平米装修费高达7917元,明显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林XX收楼时的实际装修标准每平米仅不到1000元,明显与约定不符,这更是证明了林XX的主张是成立的。林XX的文化程度仅为小学,其变卖老家老宅并靠亲戚资助仅为了女儿可以在本地进行高考。其从未有购房经历,林XX按照华泰XX要求交付了XXX元的所谓装修款及2万元定金,其中被称为房款的306087元开具的却是装修款的发票,华泰XX的行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逃避国家税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林XX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华泰XX、**公司答辩称,一、**公司系依据《委托装修协议》中的仲裁协议向广州XX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案件审理。广州XX依法于2019年8月5日出具《仲裁通知书》同意**公司作为仲裁案件第三人参与案件。根据2019年8月20日的仲裁开庭笔录第五页显示,林XX自认收到《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仲裁材料。退一步讲,即使仲裁庭在2019年8月20日开庭前未送达第三人的相关材料,但在开庭当日也已送达。并且仲裁庭重新指定了答辩期及重新确定了开庭时间,林XX的答辩权利及举证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二、根据2019年8月20日的仲裁开庭笔录第4页显示,林XX已明确表示本案由广州XX进行管辖无异议。其又在2019年8月22日向广州XX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XX依据《仲裁规则》于2019年12月2日向林XX出具《告知函》,并在开庭时驳回林XX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又在涉案仲裁裁决第23页仲裁庭意见的关于管辖权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故仲裁庭开庭审理未违反法定程序。三、根据2019年8月20日的仲裁开庭笔录第8页显示,仲裁庭已告知林XX仲裁反请求已经逾期,仲裁庭再给予林XX五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若逾期不提交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林XX亦表示清楚。林XX未在指定的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亦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庭不予受理其当天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四、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三方选定的仲裁员不一致,故广州XX根据法律规定指定了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在首次开庭时,各方对于仲裁员的人员均无异议,也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根据2019年8月20日的仲裁开庭笔录第7页,仲裁庭在开庭前已要求当事人、代理人签署保证书,也就声明进行披露,林XX明确表明清楚。五、佛建监管函[2017]198号通知是佛山市政府的政府公开文件,并且已实施多年,林XX可通过多途径自由获取,华泰XX、**公司并未对该通知进行隐瞒。林XX作为意向购房者,对于物业所在地的限购政策理应知晓,华泰XX、**公司无须亦不可能对此隐瞒。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委托装修协议》是林XX与华泰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涉及社会大多数成员利益,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七、《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委托装修协议》的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林XX以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华泰XX、**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林XX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选择仲裁庭组成书;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告知函》;4.《时代水岸花园认购书》;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6.《委托装修协议》;7.《房屋交接表》;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文;9.《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10.佛府办函[2017]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拟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华泰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开庭笔录》(开庭时间:2019年8月20日);2.《开庭笔录》(开庭时间:2019年12月9日),拟证明其答辩意见。

    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调取了涉案仲裁电子卷宗中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十四补充协议、《当事人、代理人诚信仲裁保证书》《仲裁员声明及承诺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9日,华泰XX与林XX签订《认购书》,约定林XX向华泰XX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拆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毛坯购房款及林XX按照委托华泰XX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行使而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的装修款等。

    2017年8月14日,华泰XX与林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林XX向华泰XX购买涉案房屋,其中附件十四补充协议第二十条约定将该合同第二十七条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广州XX仲裁解决。

    另,华泰XX与林XX签订《委托装修协议》(无落款时间),约定鉴于双方签订《认购书》,约定林XX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成交总价为XXX元,其中XXX元以购房款名义支付,剩余款项由双方签订该协议以装修款名义支付,林XX不可撤销地委托华泰XX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华泰XX有权将涉案装修工程委托第三方实施,并约定总装修款及各期付款时间、金额,该协议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的,提交广州XX仲裁解决等。

    后,华泰XX、林XX因装修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华泰XX作为申请人,以林XX为被申请人向广州XX提起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要求林XX支付剩余装修款及违约金、逾期办理贷款手续违约金、赔偿律师费损失等。在仲裁申请过程中,**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仲裁审理程序,仲裁庭予以同意。2019年8月20日,仲裁庭依法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8月22日,林XX向广州XX提交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广州XX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告知函,告知该会授权仲裁庭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决定。2019年12月2日,仲裁程序恢复。2019年12月9日,仲裁庭依法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20年2月8日,广州XX作出涉案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1.林XX主张仲裁庭没有及时将**公司加入仲裁的申请书及证据情况说明等申请书副本向其送达,违反《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和《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规定的是仲裁委向仲裁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的期限,并不包含第三人加入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情况说明,而且林XX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已明确收到上述材料,故即使仲裁委未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林XX送达,该问题亦不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2.林XX主张仲裁庭未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处理,就于2019年12月9日进行开庭并强行审理,程序违法。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林XX于2019年8月22日向广州XX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XX于2019年12月2日向林XX作出告知函,称该委依据其与华泰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四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及三方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该案,而林XX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应由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再作处理,故该会授权仲裁庭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在2019年12月9日仲裁开庭过程中,林XX再次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仲裁庭组织双方对此发表意见后,当庭决定驳回林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由此可见,广州XX已经就林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作出决定,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林XX主张广州XX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林XX主张仲裁庭未采纳其反诉请求,程序违法。《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应当向本会另案申请,但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本案中,在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仲裁开庭过程中,三方均表示同意该案提交广州XX管辖,但林XX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当庭告知其提出反请求已经超过仲裁规则的期限并给予其五个工作日提交反请求申请,逾期不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尽管此后林XX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其并未在上述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明确的反请求申请,故仲裁庭以其提出反请求申请超过期限而不予受理,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并无不当。4.林XX主张仲裁庭没有按规定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在开庭前签署保证书,仲裁员在开庭时也未当庭披露声明书,违反《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核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均已在开庭前签署保证书,仲裁员亦已签署声明书,而《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均未规定仲裁员应当庭向当事人披露声明书,故林XX主张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上述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华泰XX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林XX主张华泰XX隐瞒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及涉案房屋政府限定的网签备案价,但上述通知及备案价格等资料均是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公众均可自由查询,并不属于华泰XX单方持有的证据,故林XX的该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个人、部门或者集团的利益。涉案仲裁裁决处理的是林XX与华泰XX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林XX主张的涉案裁决错误认定合同效力等问题实际上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内容,并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至于林XX提出的华泰XX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涉及税收管理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畴,林XX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林XX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XX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林XX负担。

    审判长  王碧玉

    审判员  张 宾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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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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