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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2028号

  原告:陈XX,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游某某(又名游加某),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赵某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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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9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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