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法院
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西港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戴西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卢X,浙江卢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吕XX。
委托代理人:凌XX、唐建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西港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西港村经济合作社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西港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XX
书记员 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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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10/0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